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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于2010年1月到市内某宾馆做合同工,宾馆与其在合同中约定,蒋某每周工作7天共70小时,中午吃饭时间10分钟,雇佣期间超时工作加班费包括在内的月工资为包干工资,总额为2700元。2006年初,蒋某看到《劳动法》后,要求宾馆按《劳动法》规定的计酬办法重新计算其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蒋某遂以要求某宾馆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诉至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试分析:
该宾馆与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
出自:
国家开放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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