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之父死亡,遗有房屋4间,由A之堂弟B看管。1999年5月, A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的房屋出卖, 8表示不满,认为A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 理由是A长期在外,自己曾经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A只好向法院起诉。一 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B确实对死者尽过义务,但A为被继承人之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应由A所有。B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B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有错误的, 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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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西安交通大学---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