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利用自己经济优势地位,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的行为,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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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广东开放大学 经济法实务(专22秋)

完成拼图验证

按住下方滑块,将拼图拖到缺口处后松开。

拼图背景,将小拼图拖到缺口处
向右拖动滑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