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出自:西安石油大学-经济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