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争议的协调职责主要表现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执行中发出两地法院或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就同一法律关系做出不同裁判内容的法律文书的,各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有关执行协议案件,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价格有关款项划到本院指定的账户
·上级法院协调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法院必须执行
出自:昆明医科大学检验诊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