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00
B.2000
C.300
D.5000
出自:许昌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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