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死刑复奏制度”( )
·将死刑最终决定权收归皇帝
·将死刑最终决定权交予大理寺
·将死刑最终决定权下放各州
·将死刑最终决定权交予中央监察机关
出自:西南石油大学土木工程施工与组织(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