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的一个原则性纠正是( )。
·改“土地归工农民主政府所有”为“归农民自己所有”
·改“没收一切土地”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改“按人口平分土地”为“按劳动力分配土地”
·改“抽多补少”为“抽肥补瘦”
出自:佳木斯大学语言治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