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比例为(()。

A.0.03
B.0.1
C.0.3
D.全额扣除
出自:信阳师范学院-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