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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庆元年间,某地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府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路为宋代设置的地位高于州县的地方行政区域)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作出的下列处置中,哪一种做法符合当时“翻异别堪”制度的规定( )
·发回原审州府重审
·直接上报中央刑部审理
·直接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指定本路管辖的另一州级官府重审
出自:
西南石油大学土木工程施工与组织(专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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