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的一个原则性纠正是()
· 改土地归工农民主政府所有为归农民自己所有
· 改没收一切土地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 改按人口平分土地为按劳动力分配土地
· 改“抽多补少”为“抽肥补瘦”
出自:西南石油大学土木工程施工与组织(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