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问:

(1)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特别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出自:兰州大学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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