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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这条规定显示了法律对待数据电文的基本原则,即( )。
·可接受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
·证据力原则
·保存效力原则
出自:
佳木斯大学语言治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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