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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个送奶站,并登记字号为“洁白奶站”。后奶站与用户因牛奶质量发生争议,被60户牛奶订户集体告上法庭,请问本案中谁是当事人?( )
(A)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
(B) “洁白奶站”为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C) 甲、乙、丙三人与“洁白奶站”为共同被告;60产牛奶订户为原告
(D)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60户牛奶订户为原告;“洁白奶站”为第三人
出自: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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