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二人合伙经营一个洗车行。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张三为洗车行的负责人,负责全面的经营管理;李四不得过问合伙企业的经营事务,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根据以上案情,请问,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
·张三全面负责洗车行的经营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张三、李四二人应当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李四以洗车行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李四自己承担
·李四以洗车行的名义对外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张三追认后才能生效
出自:佳木斯大学语言治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