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6年10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2007年7月因资金短缺开发暂停,同年8月,甲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在办理办更土地登记时,登记机关可以该公司( )为由不予办理。
·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0%
·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
·未形成建设用地条件
出自:佳木斯大学语言治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