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当地某超市购物时,将手包寄存在超市存物柜中,但在购物结束时却发现自己的手包已被别人取走。王某当即向超过服务人员出示了自己存放物品时的手牌,超市承认由于自己的疏忽导致王某的财产损失。但在赔偿数额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议。王某声称自己包里有2万余元的贵重物品,要求超市如数赔偿;而超市则辩称:贵重物品应当自己随身保管,况且王某也无法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只能按普通物品赔偿。问: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
出自:河南大学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