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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因洪某拖欠其5000元不还,诉至区法院。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洪某要求书面答辩,区法院经洪某同意为其确定了7日答辩期。洪某对区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区法院裁定驳回。吴某与洪某协商确定25天的举证期限。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什么?()
A、洪某对区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B、吴某与洪某协商确定25天的举证期限是合法的
C、区法院为洪某确定的答辩期合法
D、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该案作出的判决是生效判决
出自:
江苏开放大学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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