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甲县搭乘宏达公司的轮船前往乙县,在途经丙县时发生交通事故,索赔未果,欲诉船主。已知刘某和宏达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丁县和戊县,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戊县人民法院
B.丁县人民法院
C.乙县人民法院
D.丙县人民法院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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