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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李某曾为山海公司业务员,于2010年被山海公司解聘。2011年5月,李某利用自己私自配制的钥匙盗取盖有山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份。2011年6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以山海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大河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海公司向大河公司出售货值10万元的产品,货到付款,并收取1万元定金。山海公司知情后,表示拒绝追认。
(1)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效力如何?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大河公司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出自: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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