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 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A、10%  B、15% C、20%  D、30%
出自:会计学-中国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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