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
·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出自:佳木斯大学语言治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