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
·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
·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
·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武陵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武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自:西南石油大学土木工程施工与组织(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