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10月8日,某县工商局和地税局联合对兴盛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兴盛商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且超出法定经营范围,同时还存在严重偷漏税情况,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定该商店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一年,偷漏税款达2.8万元。县工商局和地税局的工作人员当场即对兴盛商店做出罚款3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并补缴税款2.8 万元。商店负责人何某要求举行听证,工作人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绝举行听证。何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问题:1、本案的处罚中存在什么问题?具体指出,说明理由。2、复议中被申请人是谁?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3、你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作什么决定?为什么?
出自:安阳师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