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日,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具通知书称:“我公司决定将我公司拥有的位于某地的34套住宅,抵偿我公司欠C公司的款项。从即日起,我公司放弃对上述物业的拥有权,C公司成为上述物业的持有人,请给予C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者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因上述房产登记在被告B公司名下,被告B公司于同日向原告C公司出具了一份确认书称:“兹正式确认A公司拥有位于某地的34套住宅,并具有充分的处置权利。我公司对上述物业无任何异议。如果A公司以该批物业抵偿贵司欠款,我公司可按政府规定帮助贵司或贵司指定的第三者随时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C公司表示同意。
其后,原告C公司于2009年1月11日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委托售楼合同,合同约定:由B公司销售34套住宅中的29套,每平方米按6000元,合计总额人民币1670万元。若B公司未能于2009年12月31日前出售完毕,则有义务回购剩余楼宇,并在15日内付清所有款项。上述29套住宅房至2009年1月11日前产权仍登记于被告B公司名下,后其中16套房屋由B公司直接出售过户给案外人,另余13套房屋未能出售,房屋产权仍登记于被告B公司名下,已由B公司抵押给多家银行。
2013年12月12日,原告C公司致函被告B公司称:我司与B公司自签订委托售楼合同至今,B公司仅支付了850万元售楼款,现要求B公司在收到本函件之日即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并在15日内支付剩余的售楼款820万元。后因被告B公司未支付剩余的售楼款,原告C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公司应按照该房屋现有市场价值对C公司进行赔偿。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被告B公司出具的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2)被告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委托售楼合同是否有效?(简答题)

出自:2024年国家开放大学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