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误交货的责任,以货物毛重每公斤( )金郎为限。但对托运人在货物托运时已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运费的则不在此限内。
A.100
B.200
C.250
D.300
出自:青岛开放大学国际多式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