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自封“大天龙”,要李某等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2人,劫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孙某应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错 )
出自:新疆开放大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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