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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7月销售化学制品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26万元,当月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2万元,上月月末留抵的进项税额为7.2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甲厂本年7月应纳增值税为()。
A. 226/(1+13%)×13%-7.2=18.8(万元)
B. 226/(1+13%)×13%-10.2=15.8(万元)
C. 226/(1+13%)×13%-10.2-7.2=8.6(万元)
D. 226×13%-10.2=19.18(万元)
出自:
四川农业大学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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