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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于2005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选择一项:
A.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 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 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自:
广东开放大学 经济法实务(专22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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