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国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依本法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就该法律关系须依其他法律而定者,应适用该其他法律;依该其他法律更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该其他法律,应适用台湾法律者,适用台湾法律。”这说明台湾:

A、不承认反致
B、不承认转致
C、承认转致
D、承认反致,不承认转致和间接反致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