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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对康叔的告诫中明确表现了这一法律原则:“人有小罪,非眚,惟终自作不典┉┉乃不可不杀。”这里的“非眚”和“惟终”的含义分别是( )
A.故意,惯犯; B.过失,偶犯; C.惯犯,故意; D.偈犯,过失
出自:
西北大学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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