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出自:西南石油大学土木工程施工与组织(专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