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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司8月29日销售一批商品给黄河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40 000元。9月4日黄河公司验收商品时,发现商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要求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出自:
湖南大学-会计准则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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