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承认破产财团超脱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外的(),既与大陆法系之权利客体人格化的财团法人制度相合,又与英美法系信托财产依特定目的独立于信托人从而交由受托人管理的法理相通,还能较好地解决诸如破产财产的归属、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属等问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选择。
A.独立人格价值B.附属人格价值C.财产价值D.期待价值
出自:西安交通大学--商法学(高起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