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药品生产企业以本企业生产的过期药品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被甲市的食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被食药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共同处以罚款30万元,该企业不服,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该药品生产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 )
·甲市人民政府
·甲市食药监局
·甲市卫生局
·甲市工商局
出自: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