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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企业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0年4月10日在厦门交付货款。双方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的起诉有管辖权的有( )。
·北京
·长沙
·上海
·厦门
出自:
佳木斯大学语言治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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