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的一个原则性纠正是()
·改土地归工农民主政府所有为归农民自己所有
·改没收一切土地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改按人口平分土地为按劳动力分配土地
·改“抽多补少”为“抽肥补瘦”
出自: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