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水产公司办公急需轿车,申请未获批准,就由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其个人名义用公款购买两部轿车。共花费35万元。两部车均以李某的名义办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一部车留为自己用,一部以1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出卖时,李某告知张某车是自己购买的,并出示有关权利凭证。水产公司知道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张某和李某均以自己是产权人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