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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
联邦制国家存在多法域,因而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而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什么是识别?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起何作用?解决识别冲突的依据有哪几种主要学说?
2006年11月20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140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
第1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法院对本案的应如何适用法律?
第2题,共2个问题
(简答题)假如本案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1973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依《公约》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应为一国的实体法,从而排除了反致。
被保险人通常承担的义务包括()
A:如实审报
B:及时提货
C:保全货物
D:通知保险人
E:索赔
奥地利、日本两国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
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迄今为止国际条约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
A: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B: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D: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法院地法
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A: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B: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C:公平互利原则
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正式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则,我国加入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它们是()
A:最惠国待遇
B:互惠保留
C:不干涉内政保留
D:商事保留
采取外交保护时必须受到()条件的限制
A:受到不法侵害
B:国际继续原则
C:用尽当地救剂原则
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缔约国
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对遗嘱的方式、遗嘱的内容等法律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
冲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直接调整。
外国法错误适用
以下属于本地法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
A: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B: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法院考虑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D: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论述外国法不能查明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处理。
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决定。
A:法院地法
B:当事人属人法
C:行为地法
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卖方承担义务最小的术语是()
A:FOB、CIF、CFR
B:FOB、DAF、CIP
C:CIF、DAF、CPT
D:CHR、DAF、EXW
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请问: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条约,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
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在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转致。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所有承担保险责任在下列情况可以免除()
A: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力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B: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
C: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卖方要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和其它规格
简述我国仲裁中调解的有关规定。
有体动产所在地
简述当代国际私法对传统冲突法的发展的主要表现。
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欧洲大陆法学家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认为法律规避属于欺诈行为,应归于无效。
论述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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