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并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以现金的形式分别出资20万元和10万元,丙意欲以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因举转移不愿再经营木材加工生意,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
甲、丙、丁三人继续营业,并推举甲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戍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万元人民币的木材购买合同,结果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木材,以致已付出的30万元货款拿不回来。
第1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丙能否以劳务出资?若可以,劳务出资应如何进行评估作价?
第2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乙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应符合哪些要求?
第3题,共3个问题
(简答题)丁欲以甲与戍签订木材购买合同未事先跟他商量为由而拒绝承担合同损失,其理由能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