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 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 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