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私法》

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学者是()。
A:凯弗斯
B:柯里
C:库克
D:里斯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政府组织召开的。
旧法延续规则
论述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
论述国际私法中时际冲突的解决。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照法人国籍法确定。
无限意思自治原剧的实质在于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关系。但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和选择法律必须是善意的.
意思自治的范围
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是: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68年《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述乌拉圭回合淡判主要成果。
WTO《服务贸易总决定》及附件所调整的金融服务范围有()
A: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服务
B:中央银行提供的职能服务
C:商业银行的各类贷款支付业务
D:证券发行服务
E: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的服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哪些选项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A:国籍
B:法院地
C:住所或居所
D:最密切联系地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例外。
采用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
A:国籍继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B: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缔约国
C:不具有法律效力
D:有准法律效力
在国际货物销售中,货物检验方面通行惯例是()
A:以装运货物的卖方出具的商检证明作为议付货款根据
B:以买方在目的港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的最终根据
C: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检权,及在索赔期提出质量异议权
D:以装运港检验结果作为货物作为质量的最终依据
E:以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人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
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是适用投资国的法律。
简述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和住所的规定。
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法律处理。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来源地国家征税的条件是()
A:对居民来自本国的所得征税
B:对居民来自于任何国家的所得征税
C:对非居民的来自本国境内的经营所得征税
D:必须以非居民在来源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为前提的条件
公元前3世纪罗马出现的万民法是在承认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基础上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
A:先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后受理案件的国家的法院应通知当事人撤诉。
B:两国法院均可受理案件。
C: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予准许。
D:外国法院先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裁定,我国法院后受理并判决后,由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不予准许。
奥地利在判定合同关系中的最密切联系地时,采用的方法是“特征履行说”。
陆国以外的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有惠国为了内陆第三国出入海洋的方便而给予第三国的权利和方便。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的冲突规范出自()。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是:()
A:加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联系与合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考虑以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合理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
B: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
C: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D:维护关贸总和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制度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英国法官的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根据《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规定,争端当事人一方须是缔约国或其下属机构及代理机构,另一方须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另一缔约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人是指()
A:在争端当事人同意将争议交付中心之日具有该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
B:在上述日期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的原因,经争端当事国同意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任何法人
C:其他WTO成员
D:其他国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