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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伊犁师范 中国法律史
《开皇律》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答、杖、徒、流、死
《开皇律》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注重对皇帝的保护;将《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并从篇目的排序第五提前到第三,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将《婚户律》改为《户婚律》,对赋役制度的重视; ()
《开皇律》首创了“例减”之制。 (“八议”和“七品”以上,犯非“十恶”者,皆可“例减”等) )。
《开皇律》首创了“例减”之制。 (“八议”和“七品”以上,犯非“十恶”者,皆可“例减”一等) )
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即以官品折抵流刑) ()。
贵族官员犯十恶罪,不准享受议、请、减等优待 () 。
将北齐时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规定在《名例》篇中,对后世法律影响很大 ()。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这是秋冬行刑 ()
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见于隋律 ()。
依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即使为罪犯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逃避,也不负刑事责任,但谋反谋大逆者除外 ()
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 ()。
唐律规定:“诸化外人有犯,以法律论。”0
进行法学专业的学习、也要讲究科学方法 () 。
唐朝主要法律形式为律、令、格、式四种 ()
唐代规定的五刑为答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
楚汉相争之时的“约法三章”包括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
汉武帝后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中心是德主刑辅O
汉朝专门适用于女犯的徒刑称作女徒顾山 ()
汉朝以典型判例作为法律形式的一种,称作比或决事比 ()
汉朝时期,为了适应武帝以后法律儒家化的需要,在审判制度中首创了“春秋决狱”的是董仲舒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了大理寺 () 。
西周时期法定的婚姻成立条件是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见,国家形成的标志,包括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公共权力的设立
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子继承制 ()。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中,作为前提的是“以德配天” ()
神明裁判也是早期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
商朝刑法的总称是九刑 ()
西周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五刑 ()
同姓不婚不属于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
中国早期的五刑,指的是墨刑、剔刑、刚刑、宫刑、大辟在商代已较通行 ()
战国时期《法经》的制定者是管仲 ()。
《法经》中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的部分称为网法囚法 ()。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意思包含: 要制定成文法和要公布成文法 ()。
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晋国 ()
《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盗法》和《贼法》 ()
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那县制取代了分封制 ()
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仆区之法 ()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 ()
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法经 ()
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廷行事 ()
在秦朝“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等属于非公室告 () 。
秦朝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叫廷尉 ()
秦朝的城旦是一种刑名,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 ()
秦朝的具五刑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 ()
秦朝的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 ()
秦朝的定杀是将罪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罚 ()
秦朝刑法中强制男性罪犯去山林砍柴以供祭祀的刑罚称作“白粲” ()。
秦朝的耻辱刑中有“耐”刑,指的是剃去鬓须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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