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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国际公法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选择一项: A. 《世界人权宣言》 B. 《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 选择一项: A. 1962年 B. 1963年 C. 1964年 D. 1961年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 B. 草签 C. 签署 D. 批准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政府 B. 国家元首 C. 外交部门 D. 使馆
确立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 《惩治灭种罪公约》 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D. 世界人权宣言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大使 B. 公使 C. 特使 D. 代办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外交部门 B. 政府 C. 国家元首 D. 司法机关
引渡的条件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B. 罪行特定原则 C. 罪行专一原则 D. 双重归罪原则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船舶 B. 国家 C. 法人 D. 自然人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馆长家属 B. 武官 C. 使馆馆长 D. 政务参赞
进行国际谈判参加国际会议不需要出示全权证书的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大使 B. 政府总理 C. 国家元首 D. 外交部长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司机 B. 参赞 C. 会计 D. 警卫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B. 公民和政治权利 C. 环境权 D. 民族自决权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是造法性条约 B. 是国际法的渊源 C.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D. 是契约性条约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公司 B. 联合国 C. 个人 D. 国家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强迫缔结的 B. 情势变迁 C. 违约 D. 违反强行法
条约缔结的程序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条约约文的认证 B. 条约约文的审查 C. 条约约文的议定 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担任公职的权利 B. 人身权利 C. 政治权利 D. 民事权利
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 B. 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 C. 受害人所在国须与加害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D. 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引渡的程序包括()。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引渡结果的报告 B. 引渡的对象移交 C. 引渡请求的审查 D. 请求引渡的提出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人身不可侵犯 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 管辖豁免 D. 免税免验
条约的一般解释原则包括(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按照条约用语在其上下文中的通常意义解释 B. 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C. 积极解释 D. 善意解释
英伊石油公司案 案情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 选择一项: A. 联系成员 B. 观察员 C. 完全成员 D. 部分成员
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选择一项: A.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B. 1943年的《莫斯科宜言》 C. 1899年的《海牙和会》 D.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安理会可以建议以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但在行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职能时,其建议对当事国无法律拘束力 B.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C. 安理会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请求安理会召开会议 D. 有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前者是不经选举永久担任的
下列国际组织不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是()。 选择一项: A. 国际劳工组织 B. 国际原子能机构 C. 世界红十字会 D. 世界气象组织
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争端的方法称为()。 选择一项: A. 调停 B. 调查 C. 调解 D. 斡旋
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 选择一项: A. 联合国国际法院 B. 国际常设法院 C. 美洲人权法院 D. 欧洲联盟法院
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有()。 选择一项: A. 189个 B. 180个 C. 51个 D. 60个
联合国的首要宗旨和目的是()。 选择一项: A.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B. 保障人权自由和平等 C. 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 D. 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 选择一项: A. 决策机关 B. 行政机关 C. 执行机关 D. 协调机关
联合国目前的会员国有()。 选择一项: A. 192 B. 189 C. 191 D. 190
联合国安理会的 集体否决权 是指()一致反对。 选择一项: A. 五大国 B. 十五个常任理事 C. 任何九个常任理事国 D. 任何七个非常任理事国
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解决区域内国际争端时,采取执行行动之前,须经()批准。 选择一项: A. 联合国大会 B. 联合国安理会 C. 第三国 D. 争端当事国
国际常设法院于()年成立。 选择一项: A. 1900 B. 1922 C. 1899 D. 1928
合法交战者有() 选择一项: A. 武装部队 B. 本国国民 C. 占领区的敌侨 D. 平民
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法律文件是()。 选择一项: A.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 B. 1907年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 C. 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 D.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在联合国内,通过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是()的职权。 选择一项: A. 大会 B. 安理会 C. 秘书处 D. 国际法院
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选择一项: A. 联合国大会 B. 托管理事会 C. 国际法院 D. 安理会
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 选择一项: A. 上诉意见 B. 仲裁意见 C. 咨询意见 D. 判决裁决
联合国安理会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有权对争端和情势()。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司法解决 B. 执行行动 C. 提出建议 D. 进行调查
国际争端的特点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 B.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C.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由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D.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院的法官()。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对涉及本国的案件必须回避 B. 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用回避 C. 对曾经参与过的案件必须回避 D. 均没有同一国籍
国际组织的成员在国际组织中一般享有的权利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发育权 B.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C. 代表权 D. 表决权
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行政机关 B. 执行机关 C. 司法机关 D. 决策机关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有管辖权。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反和平罪 B. 反人道罪 C. 战争罪 D. 种族灭绝罪
中英政府解决香港回归问题,采用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和解 B. 谈判 C. 调查 D. 协商
不属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有()。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开除会员国或中止会员国权利 B. 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C. 调查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 D. 选举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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