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刘某原在某研究所从事微波通信机的研究。1987年3月刘某辞职。同年11月受聘于某公司,两个月后被公司在刘某的指导下开发出64路微波通信机,依我国专利法,该项专利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
A:刘某
B:某研究所
C:某公司
D:某公司与某研究所共有
出自: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