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轻纺织品,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立即转交给了我进出口公司。我进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有关条款与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将信用证修改书直接寄交我公司。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出自:金融学(专升本)